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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我國之中央銀行正式成立於上海,三十八年底隨政府播遷來台。遷台之初,由於遵行緊縮政策,原有編製僅保留六單位,人員一百四十餘人,分行全部撤消,重要業務亦委託台灣銀行辦理。委託之業務包括下列5項 :

        (l)通貨之發行
        (2)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
        (3)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
        (4)代理國庫
        (5)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

 

                由於委託之業務幾乎涵蓋所有央行之業務,因此當時之台灣銀行雖無中央銀行之名,卻有中央銀行之實。但是,名稱不同、地位有別、權力不足、牽制復多,始終未能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應有之功能。 政府有鑑於此,於民國四十九年初為加速經濟發展而訂定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中,明白揭示建立中央銀行制度,以有效調節資金,協助經濟發展。民國四十九年五月 總統核定中央銀行復業原則,於五十七年七月一日,中央銀行正式在台復業。

  中央銀行的經營方針係依照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之規定 : 中央銀行復業後,應建立健全銀行制度,領導全國金融,鞏固幣位,促進生產,以協助經濟發展,增進國民所得。其復業之基本目的有三 :

  (l)作為銀行之銀行
  (2)維持經濟
  (3)協助經濟發展

  根據上述之目的,其業務為 :

  (l)調節金融
  (2)調度外匯
  (3)發行貨幣
  (4)經理國庫

  業務之直接對象僅限於 :

  (1)政府機構
  (2)銀行及所有辦理受授信用之金融機構
  (3)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在此表現出中央銀行超然地位之性質,以使其真正成為具備有"發行之銀行"、"政府之銀行"、"銀行之銀行"及信用之管理者等身份之現代化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復業後,各項業務納入正式軌道,使我國銀行史跨向一個新紀元。民國六十四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目的在健全銀行業務發展,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此一修正案將過去的實業銀行及錢莊改為商業、儲蓄、專業、信託投資銀行,並調整商業銀行、儲蓄銀行業務範圍,加強信託投資公司業務,並就其資金運用之重點加以規定。在專業信用體制上,分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等人種。

  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各專業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設立:中國農民銀行指定為農業信用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核准各合會儲蓄公司改制為中小企業銀行,交通銀行改制為開發銀行並另成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專業銀行之建立,對特定經濟部門所需專業信用之供給,有莫大之助益,有利於我國經濟之發展與工業化之升級。

  合會儲蓄公司改制為中小企業銀行之後,業務方面之發展擴充頗速,支票存款成長情況由65年底僅二億元,到六十九年底達四十一億元,到七十七年時存款總額達到 20,826,350萬元。

  中國輸出入銀行經營之業務主要包括中長期輸出融資與保證、技術融資保證、固定利率轉融資計劃及輸出保險等。此外,為因應短期週轉金之需要,該行並已洽十幾家外國銀行給予融資額度,使資金來源不虞匱乏。

  交通銀行則以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及有關配合性之短期授信為主要任務,並以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為對象。並看重開發性,以別於一般銀行之中長期授信,這是開發銀行之使命。

  我國銀行業務之發展到七十七年又進入另一種經濟環境,因為台灣地區經濟地位逐漸在國際間佔一席之地,又因 1997香港大限將至,是否屆時台灣能取代其地位,就看此後幾年的發展。而目前為配合經濟、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銀行經營將開放給民間企業經營,在如此的發展空間下,銀行業將有一片美麗的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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