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銀行法定義,在台灣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
  1. 商業銀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2. 專業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但目前尚未有申請設立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者。
  3. 信託投資公司: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4. 外國銀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台灣政府認許、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此外,根據銀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區分:

  • 中央銀行
  • 公營銀行
  • 私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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