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商品的種類相當繁多,基本上分成四類:選擇權、遠期契約、期貨及交換契約,茲分述如下:

 

1. 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是指由交易雙方自行協議在某一特定日,買方 (賣方) 可以特定價格買進 (賣出) 某資產的契約,以滿足雙方的需求。目前台灣的遠期契約有遠期利率契約及遠期外匯契約。

 

 

2. 期貨 (Futures)

      是一種標準化的財務契約,在未來的某一特定 日,以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與品質的商品,而為了確保交易能夠安全執行,買賣雙方均要繳交保證金,這種契約便是所謂的期貨。隨著台灣資本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本土期貨商品台指期貨已於 1998 年 7 月 21 日正式掛牌交易,1 年之後台灣期貨交易所又推出了電子類股指數期貨金融類股指數期貨兩種商品。而為了讓市場能吸引更多的參與者,2001 年 4 月 21 日推出小型台指期貨,契約乘數僅台指期貨的四分之一,更適合一般小額的資金。2003 年 6 月 30 日更進一步推出台灣 50 指數期貨。

 

3. 選擇權 (Option)

      當契約的買方付出權利金後,即享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向契約的賣方依履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如為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稱為買權,如為賣出標的物的權利,稱為賣權。繼期貨交易後,2001 年 12 月 24 日我國也正式開放台指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的交易,提供更多元的新金融商品供投資人使用。

 

4. 金融交換 (Swap)

      交換是一種以物易物的互利行為,運用在金融工具的操作上,乃是指兩個兩個以上經濟個體 (銀行或企業) 在相互約定的條件 (包括幣別、金額、期間、計息方式、利率及匯率) 下,將握有的資產或負債與對方交換的契約。目前台灣開放的金融交換有利率交換、貨幣交換及股權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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