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銀行與金控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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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務已不僅限於銀行,包括其他商業業務:

  • 發行紙鈔(由銀行發行,持有者可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
  • 經由電匯、終端機、網路銀行或其他方式進行付款
  • 發行銀行匯票和支票
  • 辦理定期存款
  • 預借現金、分期付款或其他類似貸款
  • 辦理信用狀開狀和轉開、擔保、履約保證金、證券承銷、和其他表外項目曝險
  • 文件擔保與保險箱業務
  • 幣別轉換
  • 直接換間接銷售、轉介保險和信託業務,或是其他類似金融產品,形成「金融超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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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純粹控股公司與事業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ies),又稱為「投資控股公司」,此類控股公司本身並不經營事業,僅持有子公司之股份,而由其所掌控之各個子公司負責事業。此類控股公司其為一企業活動乃持有他公司股份與債權,且所投資公司通常集中於相同產業,如公用事業、鐵路業或金融業;被控股公司所發放股利及利息為此類控股公司僅有之收入來源。

事業控股公司,又稱為營運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此種公司除持有股份外,其自身上經營事業。其原始型態可能僅為母公司以持有子公司之方式經營,與上面控股公司是為控股支配而成立者有所不同。通常事業控股公司控股之目的乃為銜接現有業務或創造產品附加價值而時有他公司股權,如:成衣業者經營毛料場以確保原料來源、家電用品製造商為掌握通物而投資下游經銷公司等;股利收入豐沛與否,並非此類控股公司為經營決策時最重要之考量。

最典型之控股公司通常是指單純作為全部子公司之控制及管理中心的純粹控股公司。而事業控股公司通常即以一般關係企業形式存在,母公司以控股方式,以支配管轄旗下之子公司。就純粹控股公司而言,其主要目的在投資,故並不直接干涉子公司業務之經營;但就事業控股公司,通常子公司負有協調母公司之目的,因而控制公司可能直接操縱各子公司之業務決定,亦較可能產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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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金融業本即存在個別風險,如:銀行所重視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營運風險、法律風險、資本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然隨金融業種間之整合,至透過金融控股公司以達組織上之結合,因各成員間建立緊密之關係,且資金、資訊業務往來是在所難免,凡此,都將衍生諸多於個別金融業不同或為預見之問題與風險。以下,列舉因金融業務透過控股公司為組織上結合達跨業整合所衍生相關風險與問題如後文。

 

一、風險集中

所謂風險集中乃指金融集團內部同成員將暴露於相同風險,或不同成員間無關連之風險因交互運作而生之風險而言。個別成員所面臨之風險,於集團內集中者,其個別風險所致之風險,可能影響集團整體運作,或營運計劃等,甚至可能一因風險集中而擴大其損失。尤其,某些不可抗力之風險因素之產生,如:天災、戰亂等,本無可避免,然因金融集團組織上之結合,將更深化此類風險對集團之影響力及所肇致之損失。

  此種風險所致潛在損失可能肇致之負面影響程度或損失,取決於個別成員或集團之市場或業務之種類、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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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積極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制,目的有二,其一是引導金融保險及證券業,可跨業經營,其二是鼓勵金融機構大型化,這二個目的亦象徵財政部的金融監理政策,有所變遷,與十二年前開放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強調分散股權,避免金融機構財團化的開放政策,有一百八十度的轉變。

  因為,新銀行或新保險公司的設立,經營管理欠缺大股東的積極參與,其營運成效均不盡理想,甚至遭遇無力辦理現金增資,面臨倒閉的窘境,過去數年來,這類案例很多,最後在財政部的主導下,更換東家。

  其次,這些新銀行或新保險公司的營運,經歷數次現金增資之後,股權逐漸集中,與當初財政部堅持股權分散的政策,完全背道而馳;而股權較集中的金融機構,反而展現比較理想的營運績效,證實當初開放金融機構新設,堅持分散股權的審核規範,乃是一項失敗的金融政策。

  這些內在環境的變化,加上前年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的法案,廢除原先銀行、保險、證券分離經營的規範,准許這些金融業相互跨業經營的條款,此亦是財政部目前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原因。

  其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機制,使金融機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治,可更落實執行,因為,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明確劃分,乃是國內家族企業的通病,形成企業規模未能逐漸茁壯,未能永續經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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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聲遠:在十多年前,台灣傳統製造業開始外移,當時台灣沒有出現嚴重失業率的原因,在於台灣的服務業崛起,適時填補了人力缺口,尤其是金融業在過去十幾年內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也理所當然被視為「金飯碗」。隨著金控公司的成立,的確打消了許多呆帳問題,股市方面也給了金控公司很好的評價,但是對金融從業人員說,金控時代的來臨,卻使他們充滿職業危機感。
  台灣過去對金融業的產業分工很細,每個人都有不同專長,但是在金控時代,金融業者走向交叉行銷,因此每個從業人員都必須具備不同的金融知識與專長,甚至必須擁有多張證照。這也意味著,未來幾年國內金融人力市場將面臨重新洗牌的局面,究竟台灣的金融人才要怎麼走呢?

產業篇-金控風潮對金融產業的衝擊
  彭康雄:金控公司有幾個特色,第一就是規模大,小的公司資本額到達300億,大的更高達2,100億,無論產品、人力、資訊、資產管理或風險都需要整合,整合不在乎「規模」大小,而在於如何提升「效率」,這對管理來說是一項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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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 就是錢放在銀行,幾乎沒有風險

投資方式主要分為 二種: 活存定存

 

活存就是可以隨時存入或提取的存款,一般小資族的戶頭幾乎都是。
定存就是必須將錢存在銀行一定的期限,時間到了才能領回的存款。
(要注意到,定存有一定的最低限額,大約是1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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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銀行法定義,在台灣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
  1. 商業銀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2. 專業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但目前尚未有申請設立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者。
  3. 信託投資公司: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4. 外國銀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台灣政府認許、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此外,根據銀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區分:

  • 中央銀行
  • 公營銀行
  • 私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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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我國之中央銀行正式成立於上海,三十八年底隨政府播遷來台。遷台之初,由於遵行緊縮政策,原有編製僅保留六單位,人員一百四十餘人,分行全部撤消,重要業務亦委託台灣銀行辦理。委託之業務包括下列5項 :

        (l)通貨之發行
        (2)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
        (3)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
        (4)代理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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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產業多元化與全球化的發展,以及國內金融機構購併、整合法源之制訂,國泰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成立,登記額定資本額新台幣一千二百億元。 結合保險、證券、銀行等多樣化的金融機構,國泰金控架構起一個功能完整的經營平台。 藉由遍佈全省之營業據點與銷售人員,發展共同行銷 (cross-selling) 的策略,提供客戶一站購足 (one-stop shopping) 的服務。

整合各子公司資源,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使客戶享受到一站購足的優質服務。 開發符合客戶需求的整合型金融商品,成為客戶投資理財最貼心的夥伴。 持續提昇資訊系統,對外滿足客戶即時資訊需求;對內提高決策支援、經營管理、業務資訊、風險控管與稽核作業的自動化程度。

 

目前國泰金控客戶數超過一千萬,並有七百多個分支機構,以及超過二萬名業務人員,構成最綿密的客戶服務網。

 

未來再加入其它國內外優質金融機構,將提供廣大的金流管道以及交叉銷售商機,建立通路上規模經濟與銷售上範疇經濟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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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為亞洲一流的金融機構」為發展願景的富邦金控,旗下主要子公司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富邦華一銀行、富邦銀行(香港)、富邦人壽、富邦產險、富邦證券、富邦投信等。擁有最完整多元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經營績效耀眼,連續五年為台灣金融業獲利第一。至2014年6月底止,金控總資產達5兆1,214億元,為台灣第二大上市金融控股公司。


富邦金控立足台灣、穩健成長,並積極拓展大陸市場,2008年底,富邦金控透過富邦銀行(香港)成功參股廈門銀行,成為首家參股登陸之台資金融機構。2010年10月,富邦產險大陸子公司富邦財產保險於廈門開業,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一家進入大陸開業的台資保險公司。


2011年7月,富邦投信與大陸方正證券合資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在北京揭牌,為第一家兩岸合資之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1月,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正式取得華一銀行80%股權,並於4月更名為富邦華一銀行,這是富邦金控在大陸長期佈局重要的歷史里程碑,並成為唯一「在兩岸三地均擁有銀行子行」的台資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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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儲蓄業務

      城鄉居民將暫時不用或結余的貨幣收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一種存款活動。又稱儲蓄存款。儲蓄存款是信用機構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發展儲蓄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國民經濟比例和結構的調整,可以聚集經濟建設資金,穩定市場物價,調節貨幣流通,引導消費,幫助群眾安排生活。與中國不同,西方經濟學通行的儲蓄概念是,儲蓄是貨幣收入中沒有被用于消費的部分。這種儲蓄不僅包括個人儲蓄,還包括公司儲蓄、政府儲蓄。儲蓄的內容有在銀行的存款、購買的有價證券及手持現金等。

 

2.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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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編者按:台灣2001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頒布後,先後有16家金融控股公司獲得經營牌照,每一家控股公司下面都有若干家金融子公司。16 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90多家子公司,其中銀行16 家、保險公司10家、證券商18 家。在台灣規模最大的十家企業中,金融控股公司佔到了其中的9家。

 
台灣主要金融控股公司一覽表

 

名稱
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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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金融控股公司? 

就是指「能提供金融服務一次購足」的公司
他的法源是由立法院於2001年6月27日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且於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將可據此進行跨業整合,以達到金融機構大型化的目標,在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可以與國外金融機構抗衡;對消費者來說,則是可以享受到金融商品百貨化的方便。
何謂金融控股公司?
依據過去法令規定,金融業只能以轉投資方式跨業經營,不得兼營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業可以以控股公司型態跨業經營,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得經營銀行、保險、證券及相關金融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因擁有多業種金融事業,透過共同行銷、資訊交叉運用、產品組合,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金融服務。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一個地方同時從事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創投基金等交易活動。
意思就是過去消費者必須一一跑銀行、證券、保險、投信公司,但現在只要跑一趟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買到所有想要買的商品,省去再跑第2趟的麻煩﹔對金融機構而言則是一次抓住滿足消費者的需要,提供多元產品、提升服務品質,不至流失客戶。 
過去台灣的銀行、保險、證券分別由不同法令規範,並分屬於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監理,不過,由於在金控法通過前,台灣缺乏跨業經營的法制環境,外界容易質疑金融集團的財務透明度及利害關係人是否從事不當交易,因此有必要成立金控法以解決此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集團得以法制化,也有助於主管機關合併監理,並建立防火牆機制,使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資訊透明化。台灣也給予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國民待遇,外商不必在國內新設控股公司,即可直接百分之百併購本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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